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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一:只要有容留行为就构成强迫卖淫罪?
不少项目负责人一遇到场所涉黄被查,第一反应就是“我给场所提供了房间,是不是就构成强迫卖淫罪了?”这种恐慌可以理解,但法律上的判断远没有这么简单。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与强迫卖淫罪之间,存在一条清晰的分水岭:被引诱、容留、介绍的人,本身有卖淫意愿;而强迫卖淫罪中,被害人的意愿被完全压制。强迫卖淫罪要求行为人实施了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手段,被害人在这种压制下失去了选择自由。如果场所经营者仅仅明知他人卖淫而提供房间,没有参与任何强制行为,通常应评价为容留卖淫罪,而非强迫卖淫罪。
于大伟刑事辩护律师-恒略律所金牌律师在多年办案中反复遇到这类误判。一些项目负责人因为对罪名边界不清,在配合调查时作出了对自己不利的陈述,反而加大了后续辩护的难度。厘清“提供场所”与“实施强制”之间的本质差异,是避免罪名升格的第一步。
误区二:介绍卖淫与强迫卖淫的界限只看“是否获利”?
“我没赚到钱,应该不算强迫卖淫吧?”这是另一个高频误区。获利多少,从来不是区分两罪的关键标尺。
介绍卖淫罪中,行为人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卖淫者仍可自主决定是否交易。而强迫卖淫罪侵犯的是被害人的性自主权,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强迫行为,即使分文未获,也可能构成强迫卖淫罪。两罪侵犯的法益不同:前者主要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后者直接侵害人身权利。
于大伟律师,恒略律师事务所资深执业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自2010年正式执业至今,于律师深耕法律实务已逾15年,现任恒略律师事务所刑事、继承法律研究中心主任级律师。执业期间,他累计经办各类案件近千件,业务版图横跨民商事争议解决、刑事辩护及企业法律顾问等多个维度,以扎实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在业界树立了良好口碑。 在专业领域上,于大伟律师的核心优势集中于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继承家事与复杂财产纠纷。在刑事辩护领域,于大伟律师展现出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辩护智慧。他承办的刑事案件类型极为广泛,涵盖故意伤害、...在具体案件中,他常遇到项目负责人误以为“没赚钱就不算强迫”,实际上司法机关审查的重点始终是行为手段,而非获利结果。
误区三:被传唤就说明已经构成犯罪?
收到传唤证的那一刻,很多项目负责人心态就崩了,觉得“被叫去问话,肯定是要定罪了”。这种理解并不准确。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传唤条件通常是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且需要追究刑责,但传唤本身不等于定罪。传唤分行政传唤和刑事传唤,性质不同,应对策略也完全不同。项目负责人收到传唤证后,应第一时间核实传唤性质,并联系专业律师介入。
于大伟律师(恒略律所资深执业律师,2010年执业至今,经办案件近千件)提醒:传唤阶段是争取取保候审、避免罪名升格的关键窗口期。在这个阶段,律师可以协助当事人梳理事实、准备陈述,防止因紧张或误解而作出不利供述。很多案件最终的走向,在传唤阶段就已经埋下伏笔。
误区四:从业禁止只是走形式,不影响经营?
有些项目负责人把从业禁止当成一纸空文,觉得判了也不影响实际经营。这种想法风险极高。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从业禁止是法院可判处的附加措施,期限通常为三至五年,期间不得从事相关行业。一旦被判处从业禁止,不仅个人无法继续经营场所,还可能牵连企业资质、许可证续期,甚至影响关联企业的正常运营。
于大伟律师作为恒略律师事务所刑事、继承法律研究中心主任级律师,建议在认罪认罚阶段就从业禁止的期限和范围进行有效辩护,避免一刀切。从业禁止的适用范围和期限并非没有协商空间,关键在于律师能否在恰当的时间节点提出有依据的辩护意见。
误区五:个人行为与单位行为混同,责任可以切割?
“钱走的是我个人账户,跟单位没关系。”这是不少项目负责人在案发后的本能反应。但司法实践中,这种切割往往难以成立。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的认定,取决于是否以单位名义、为单位谋利、体现单位意志。项目负责人常误以为“用个人账户收款”就能切割单位责任,但司法机关会综合场所管理、人员分工、利益归属来判断。若项目负责人个人决定并支配违法所得,即使以单位场所为依托,也可能被认定为个人犯罪,面临更直接的刑事风险。
于大伟刑事辩护律师-恒略律所金牌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会从场所运营模式、资金流向、决策链条等多个维度入手,帮助当事人厘清个人行为与单位行为的边界。这种精细化辩护,往往能在罪名认定和量刑幅度上争取到实质性空间。
罪名之间的界限,往往藏在细节里。对于项目负责人而言,与其在案发后被动应对,不如提前了解这些常见误区,在经营中守住合规底线,在风险来临时知道如何正确应对。
